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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伟革与钱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革,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革,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钱清,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伟革与被告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革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钱清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以及案件受理费11,43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