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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因与被上诉人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周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英,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东,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运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生,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因与被上诉人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运智、被上诉人周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上诉人马海明、王小英、王兴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