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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智会、赵文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智会,赵文宝,申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29号申请人:李智会,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赵文宝,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申云伟,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李智会与被申请人赵文宝、申云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智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宝、申云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宝、申云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李智会名下位于西工区中州路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1幢1502号房产(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