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圣荣与严朝霞、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朝霞,朱圣荣,刘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朝霞,女,1976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圣荣,男,1956年8月19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勤,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军,男,1968年11月26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上诉人严朝霞因与被上诉人朱圣荣、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朝霞提起上诉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通知其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公告费,上诉人严朝霞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朝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