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锡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锡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997143459。法定代表人黄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罗锡锦,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桂012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锡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履行款87384.38元及利息53945.97,案件受理费1589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2043.79元,但被执行人罗锡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案抵押物李德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22号××栋××单元××号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进行公开拍卖,该房产于同日被买受人国君(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423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抵押物李德光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22号××栋××单元××号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