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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东湖高新投资公司与李文武、黄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李文武,黄玉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23号申请人:襄阳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治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武,男,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黄玉兰,女,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申请人东湖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湖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邓城大道学府佳园5幢1单元1202室的房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091600190034266726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湖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银行存款26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邓城大道学府佳园5幢1单元1202室的房屋;三、以上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武、黄玉兰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得超过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长  管龙华审判员  陈爱军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雪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