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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厉军、金纯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厉军,金纯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203号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明珠广场11幢401室。代表人:张永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丽、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纯晓,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厉军、金纯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