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高家松、翁秀梅、高颖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高家松,翁秀梅,高颖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14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法定代表人:厉文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朱恒杨,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浩、朱恒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