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916王伟与沃晶洁、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晶洁,王伟,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晶洁(曾用名沃军军),女,1985年5月12日生,住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81年10月28日生,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军,男,1985年1月20日生,住句容市。上诉人沃晶洁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原审被告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传票,通知上诉人沃晶洁于2017年5月9日到庭参加审理,上诉人沃晶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沃晶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沃晶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