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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异15号异议人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61330170E,住所地响水县县城幸福南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薛国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7519-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28003-0,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