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州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强,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强罚金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182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未执行金额为1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博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