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莹莹、张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莹莹,张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84号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兽医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戈宜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莹莹,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同,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莹、张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妙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