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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翼与郑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郑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604号原告:张翼,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川,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翼与被告郑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据上虽载明“若发生纠纷,借款人可直接由所在地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本院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故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原告也要求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施鲁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哲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