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中路399号。被执行人:邓炎波,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贺小娟,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邓泽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罗金枝,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谭德化,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邓菊芳,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16)湘0724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邓炎波、贺小娟、邓泽义、罗金枝、谭德化、邓菊芳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