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金丽与陈希、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丽,陈希,崔建,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022号原告:苏金丽,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希,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英(系被告陈希之母),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崔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姜娟,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苏金丽与被告陈希、崔建及第三人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惜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惜和审 判 员 潘立春人民陪审员 张国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