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义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香,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0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义香,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7)京0106执941号受理执行的赵义香与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义香以该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赵义香于2017年6月20日撤回执行督促申请。本院认为,赵义香撤回执行督促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义香撤回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高华审判员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