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和兰、刘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和兰,刘家敏,任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和兰,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家敏,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任家涛,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和兰与被执行人刘爱敏、任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家敏、任家涛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和兰支付欠款1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刘爱敏、任家涛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爱敏的住房公积金收入250000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