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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虞永康、吴华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永康,吴华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虞永康,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吴华砚,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永康与被执行人吴华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虞永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9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