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冷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冷新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981号原告李爱华,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平县,。被告冷新霞,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诉被告冷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爱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