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凌申请执行姚荣玖、廖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凌,姚荣玖,廖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樊凌,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姚荣玖,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廖学英,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樊凌申请执行姚荣玖、廖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经查,二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