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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杨兴、闫增杰、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杨兴,闫增杰,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2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闫增杰,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法定代表人:范晓彤,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杨兴、闫增杰、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