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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南广延商贸有限公司诉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荣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广延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广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杨峰。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被执行人:赵荣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9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钢材款本金1153224元,资金占用利息222776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366725元(以1153224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违约金14400元(按每月2400元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685元,执行费19886元,合计17916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荣奇的银行账户存款17916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