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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39孟宪华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特39号申请人:孟宪华,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孟宪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宪华称:申请人孟宪华与被申请人李艳系母女关系,××,于2008年6月19日从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均未找到,后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仍无消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艳,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8号2楼3-4号,身份证号码,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8号2楼3-4号,系申请人孟宪华的女儿。××。2008年6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孟宪华申请宣告李艳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艳自2008年6月19日外出下落不明,已长达9年之久,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孟宪华作为李艳的母亲,申请宣告李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艳失踪;二、指定孟宪华为失踪人李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