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芒市广腊亮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宝,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丽华,女,汉族,现住芒市收容救助站。本院在执行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丽华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