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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芒市广腊亮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宝,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丽华,女,汉族,现住芒市收容救助站。本院在执行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丽华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