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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毛丹、西平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毛丹,西平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住所地西平县。负责人冯永献,该行行长。被告毛丹,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成嘉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被告毛丹、西平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