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建卫与王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卫,王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840号原告:林建卫,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辉,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林建卫与被告王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56元,减半收取379.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