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伟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033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高某,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A)。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