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花与吴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吴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71号原告刘花。被告吴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诉被告吴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花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