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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花与吴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吴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71号原告刘花。被告吴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诉被告吴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花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