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改云与赵保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云,赵保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313号原告:张改云,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会,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亮,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89187P。主要负责人:王新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涛,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改云与被告赵保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改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改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改云负担。审判员  张双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理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