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祥河、李文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河,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河,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文忠,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河与被执行人李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