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明起与张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明起,张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07号原告:康明起,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被告:张志国,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明起诉被告张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明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