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段建光与英商马田纺织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光,英商马田纺织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287号原告:段建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英商马田纺织品(中国-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金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41017。法定代表人:罗乐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华、黄美棋,均系该司员工。原告段建光诉被告英商马田纺织品(中国-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商马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建光,被告英商马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华、黄美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建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全勤奖1200元,两天住宿费196元及误工费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处车位工,被告厂里每天要求换针,早上换针人次较多,针控在原告碗里多放了一支针,当时原告没看就走了,坐下来上针时才发现多了一支针,也没多想,就放在箱子上。本想第二天拿回去,结果忘记了。原告2016年3月4日进入被告处,到2017年3月14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不合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规章制度;2.仲裁裁决书;3.劳动合同;4.检讨书。被告英商马田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是因违反厂规被开除的,因此无需赔偿。对于全勤奖1200元,按照被告的规定,除去试用期,要工作满12个月,原告离职时尚不符合领取全勤奖的条件。对于住宿费、误工费,被告亦不认可。被告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劳动合同、2.职位申请表;3.规章制度小册子领取签收表;4.培训总结报告;5.规章制度;6.进入车间使用金属的规定及注意事项;7.进入车间使用金属的规定及注意事项签名表;8.违纪处分通知书;9.公告;10.检讨书;11.车位全勤特别津贴及签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建光于2016年3月4日入职英商马田公司,任职车位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英商马田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进入车间使用金属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下简称使用金属规定)、车位全勤特别津贴规定,段建光均进行了签署。规章制度第8.4“违纪开除”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开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8.4.32违反公司金属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使用金属规定也有载明:原则上要求一人一针,如一人需领一支以上手针必须先经部门经理批准;不需用的衣车针要及时退回针控处,不可私自存放,如需要增加新针时,必须要车间组长或组长以上人员亲自或授权才可以领用。车位全勤特别津贴规定: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供员工福利待遇,对公司所有车位同时实施车位全勤特别津贴,即所有新入职员工,其每月全勤特别津贴由入职满三个月后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每月100元,特别津贴累计满12个月,公司将在第13个月工资内为员工一次性发放共12个月的特别津贴,试用期不合格或被公司解雇的车位不享受此特别津贴。2017年3月6日,段建光写下检讨书一份,内容为:“刚开始因针控在混乱的情况下多放了一支针,我也没有注意到,后来我就放在自己这里准备以后断针时用,也没想过后果。现在已经意识到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还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给大家带来不好的影响。我保证以后不犯同样的错误,请各位领导原谅。”2017年3月14日,英商马田公司作出违纪处分通知书,以2017年3月4日段建光在针控陈玉婷多换了一支针而出于私心把针留下未上交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8.4.32违反公司金属物品管理有关规定为由,对段建光作违纪开除处理,并于2017年3月17日以同样内容张贴公告。段建光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故于2017年3月17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英商马田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913号仲裁裁决,驳回段建光的仲裁请求。段建光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段建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段建光主张其行为性质并不严重,而且英商马田公司解雇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未按程序发书面警告等。英商马田公司主张其属于纺织品公司,对于针的管控必须严格,而且段建光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其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直接解雇段建光。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英商马田公司解除与原告段建光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经过检讨书反映及庭审查明,段建光确实于2017年3月4日存在多留下一支针未及时上交的违纪行为,其本人亦签署知晓了英商马田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使用金属规定。本院认为,英商马田公司系纺织品公司,对于用针、管针制度较为严格符合常理,其根据段建光的违纪行为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无需向段建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段建光主张的全勤奖1200元,系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一并提出,故虽未经仲裁程序,本院一并处理且被告亦未有异议。全勤特别津贴规定,员工每月全勤特别津贴100元由入职满三个月后的下个月开始计算,累计满12个月才发放,且被公司解雇者不享受此待遇。该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设置福利待遇,拥有自主权,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段建光已签署知晓该规定,其于2016年3月4日入职,试用期至2016年6月3日,其于2017年3月14日被英商马田公司解雇,故其情形不符合可以获得全勤特别津贴的条件,本院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段建光主张的住宿费、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建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段建光已预交),由原告段建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伟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