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朝卿、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卿,崔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97号之一申请人:刘朝卿,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崔运平,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刘朝卿与崔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朝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朝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1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