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鲁小说与王茂仲、余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说,王茂仲,余前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501号原告:鲁小说,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环卫工人,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朱甬平,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茂仲,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告:余前坤,男,汉族,成年,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代表人:费剑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小说与被告王茂仲、余前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小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小说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