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米海江与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海江,靳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605号原告:米海江,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靳富,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原告米海江与被告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米海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海江与被告靳富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米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米海江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海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