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军奎与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军奎,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魏军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军奎与被执行人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军奎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930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德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军奎应受偿金额为3979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979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6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