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江彪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月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慧心园小区5号楼3单元502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45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江彪醉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辽阳西路西向东行驶至劲松三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检测,江彪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后被电话通知到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彪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彪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江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