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昌德与汪和海、吴桂兰、黄维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昌德,汪和海,吴桂兰,黄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昌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和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吴桂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维洪,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谢昌德与被执行人汪和海、吴桂兰、黄维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和海、吴桂兰、黄维洪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昌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赁费243600元、案件受理费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和海、吴桂兰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的房产,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和海、吴桂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