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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克滨、欧亚视觉(北京)国际网络电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亚视觉(北京)国际网络电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徐克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亚视觉(北京)国际网络电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办公室206。法定代表人:宋均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滨,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欧亚视觉(北京)国际网络电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视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克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欧亚视觉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剑大厦13层,并非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克滨对于欧亚视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克滨依据《兼职采编人员劳务合作协议》、制作部兼职员工稿酬统计表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欧亚视觉公司支付劳务费等,故本案属于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欧亚视觉公司的住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办公室206,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徐克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欧亚视觉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剑大厦13层,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欧亚视觉公司所提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