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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温建红、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王波,温建红,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负责人何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绍伟、阮宏兵,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温建红。被执行人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温建红、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起分三年逐月还本付息,于每月十号前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借款本金50949.06元,利息按照判决书规定的罚息利率逐月计付。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