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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细青与刘细香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青,刘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细青。被执行人:刘细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青与被执行人刘细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细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