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细青与刘细香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青,刘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细青。被执行人:刘细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青与被执行人刘细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细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