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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377朱建网与叶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网,叶兴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377号原告:朱建网。被告:叶兴龙。原告朱建网与被告叶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销售铝合金材料,原被告间一直有买卖铝合金往来,2015年12月25日,双方结清有关货款,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6年2月6日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叶兴龙未答辩,亦未举证。经查明,原被告间一直有买卖铝合金往来,2015年12月25日,双方结清有关货款,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出售铝合金材料,被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事项,系双方真实意志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叶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本院以原告所举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建网货款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叶兴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判员  陈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