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肖立新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肖立新,刘闯,贾永昌,卢望,前郭县长丰水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986号原告王淑芬,女,汉族,1961年1月5日生,现住前郭县育才街。被告肖立新,女,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现住不详。被告刘闯,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贾永昌,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卢望,男,汉族,1987年3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三人:前郭县长丰水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长山镇四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谢文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诉被告肖立新、刘闯、贾永昌、卢望、第三人前郭县长丰水田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肖立新,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焱审判员 刘 春 来审判员 于 占 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