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詹建平与张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建平,张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423号原告:詹建平,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训,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建平与被告张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建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建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杜春秋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