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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087号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糖厂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邹滔,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男,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光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