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义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61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玉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义海,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智物业公司)与被告符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智物业公司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义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智物业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对协议已履行,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