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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郁忠、蔡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郁忠,蔡俊华,程淑琴,蔡晓翔,赵巧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885号申请执行人卢郁忠。被执行人蔡俊华。被执行人程淑琴。被执行人蔡晓翔。被执行人赵巧勤。原告卢郁忠与被告蔡俊华、程淑琴、蔡晓翔、赵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3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郁忠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俊华、程淑琴、蔡晓翔、赵巧勤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蔡俊华、程淑琴共有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闲林街道春天家园御墅21幢21-4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卢郁忠已实现债权681846元,未实现债权53815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蔡晓翔、赵巧勤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蔡俊华、程淑琴、蔡晓翔、赵巧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8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