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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国亮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亮,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王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8行初7号原告钱国亮,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2号。法定代表人杨振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戚慧杰,该局法制大队民警,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于立强,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沙流河派出所民警。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956号。法定代表人黄三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唐山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二大队教导员,一般代理。第三人王志凤,女,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钱国亮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唐润公(沙)行罚决字[2016]093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唐公复决字[2017]014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国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钱国亮负担。审判长  徐天鹏审判员  司国生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