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玉兰与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兰,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兰,女,1980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淮峰,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玉兰与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是网络查控系统(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通过工商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其余无财产;二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三是通过其它途径暂无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6执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建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