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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花周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三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三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042号原告刘花周,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三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负责人刘小杰,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震,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周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三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花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花周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卿 来自: